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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不是公众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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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普爱思近日陷入了一场舆论风波。上周五发布了将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撤下广告等2万字的公告后,今天复牌。在舆论场上,莎普爱思被描述成医药企业夸大宣传的代表。但过往不少舆论热点的演变提醒我们,越是舆情一边倒的时候,越要理性思考。

  莎普爱思虽是A股上市企业,但无论市值还是行业地位,它都只是一家小企业。可以想见,其对如此重大的舆情既缺少应对经验,也没有应对能力。一切都是猝不及防。

  所谓“营销过度”,既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定义也不明晰。何以判定“过度”并无量化标准。尤其是不能以一两家友商的广告支出来判定莎普爱思是否“过度”。

  多家媒体援引莎普爱思的财报,称2014年-2017年前三季度,其广告费用的营收占比分别为27.1%、26.1%、26.8%和31.9%,却也应该看到,在同样的财务年限内,主要广告产品莎普爱思滴眼液的业务营收,在企业全部营收中的占比分别为66.35%、72.03%、77.03%、73.91%。因此,并不能用多品种运营的医药企业的广告战略,与主要依靠单一品种打市场的莎普爱思做简单对比。做广告并非原罪,广告多少并不能决定有无问题。至少可以看到,在中国比莎普爱思做广告更多的药品多得是。

  莎普爱思最新的声明称,12日起已主动停播已审批的广告,此前的广告,经自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均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发布的相关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广告不仅仅是莎普爱思品牌诉求的体现,也是中国目前医药广告管理体系的产物。企业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广告莎普爱思没有破线。

  舆论质疑莎普爱思的疗效。这事关公众健康权利,丝毫疏忽不得。国家食药总局以及浙江省有关部门迅速做出反应,莎普爱思也主动停牌,并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这一切都显示,这场事件正沿着良性有序的轨道进展。作为上市企业,莎普爱思无法超越法定程序发声表态,舆论可以让子弹飞一会儿,等一等权威部门的定论。

  让小企业莎普爱思陷入困境,看上去只是一桩小事,却足以让人对中国的营商环境和程序正义产生疑虑。这不仅是一家企业的生死难关,更关乎我们对于未来的信心。

  不同专家对莎普爱思滴眼液疗效有不同意见,这很正常。人类医药科技之所以在近代以来能够突飞猛进,与专家们的钻研和切磋密不可分。莎普爱思主要成分为苄达赖氨酸,1983年在意大利上市。国外学术研究文献肯定了苄达赖氨酸的抗白内障作用,认为该药作为醛糖还原酶抑制剂,对糖性白内障与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有预防和治疗作用。34年过去了,无论是苄达赖氨酸本身,还是对于这种药物的研究成果,在学术上遭遇不同意见,当在情理之中。

  最近的这场争议,不少都缘于各方对于医疗术语的不同理解。医学界公认对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白内障,手术是最好甚至唯一的疗法,但这不代表在白内障早期,可以延缓老年性白内障发展,改善或维持视力的滴眼液,就毫无用处。科学尤其是医学,从来就伴随争议。“治疗”不等于“治愈”。世界上可以“治疗”但无法“治愈”的疾病,远超过可以“治愈”的。如果以绝对“治愈”来强行要求医药业,恐怕所有医生都得离职,所有药厂都得关门。

  敬畏科学的人,都不会认为科学可以穷尽解决一切问题,就像任何一种药物,都不能保证确保每一个病人痊愈。一旦缺少这种敬畏,将可能造成的灾难,远远不是白内障这么简单。

  按照国家食药总局12月6日要求,莎普爱思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重新启动临床试验,会让莎普爱思在市场和成本上承压,却是一种负责任的处理办法。目前的争议,届时将得到解答。

  事实上,早在1991年,苄达赖氨酸滴眼液项目就在国内完成II期、III期临床试验,总有效率为73.73%,Ⅲ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0.5%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是一种安全的、有效的新型抗白内障新药。1998年底取得国家药监局新药转正式生产批件。2004年,莎普爱思转为非处方药。

  这个过程证明,莎普爱思无论从疗效原理还是合规性,都与此前肆虐的各种“神药”“妙方”截然不同。正如部分专家所说,国家食药监总局在1998年设立,当时很多临床实验并不完善,所以近两年开始要求仿制药重新去做临床实验。

  即便如此,这也是当时中国法治和科技的大背景所限,不应该由个别企业承担责任。更何况,当年临床试验并不完善,不代表当年审批的药物就全部有问题。要是这样的话,中国人将马上无药可用。

  质疑还在继续,但相信有关部门的介入可以为公众释疑。相信时间,相信程序正义。食药无小事,希望从公众到莎普爱思,都能从这次事件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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