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第三方支付办法放开个人向他人转账限制
12月28日讯 央行今日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同7月31日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央行放开了向他人转账方面的限制。征求意见版的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制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就意味着,个人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转账给其他人,而只能在银行体系内转账。
此前针对意见稿中的第十七条限制转账的设置,做了相关呼吁和建议,第三方支付集合了多个银行卡端口,并进行多个银行端口的转账,实际上是降低了用户的操作成本,便利性大幅提高。这种便利性,也是因为有非银行支付机构才发展出来了,现在央行却把这种便利一笔取消,难以理解。
因此对于意见稿第十七条,建议取消禁止向其他人转账的规定,同时参考第二十八条额度管理的规定。
值得说明的是,在12月28日最终版中,这条限制取消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这条和意见稿的十七条类似,即可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该属于同一个人,即只能本人向本人转,但是放开了一个账户限制,即可以转入本人不同银行的卡。
同时,央行在本条款释义中指出,原则上,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账。但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除外(即支付账户充值和余额回提交易,既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以便提高监管灵活性,并进一步满足客户支付需求(详见第三十五条),即有条件放开了意见稿中禁止转账的限制。
三十五条规定: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 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
央行释义指出,本次办法适度扩充了支付账户的转账交易功能。也就是说可以向他人银行卡账户转账,这一条款的修改是个进步。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