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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销搭互金便车成毒瘤 微信对微商分销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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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近期对微商分销的重拳打击让一条寄生于移动社交软件中的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但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微传销搭互金便车成毒瘤 微信对微商分销重拳打击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报告显示,这种以微信、QQ群等发生的“微传销”正在监管真空下迅速膨胀,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已达千万人以上,涉及金额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潜藏巨大金融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危害。

  这份由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关于新型网络传销的报告,是我国首个系统研究和阐述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的调研报告。该中心主任、本报告作者武长海认为,微传销通过搭互联网金融便车,已成为潜藏在移动社群中的毒瘤。他希望业界和社会能够了解微传销的形式和危害,进行预警,监管层也应尽早制定相关法规。

  微传销膨胀迅速已占半壁江山

  上世纪90年代产生传入国内的传销产业,正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生演变,经历了传统线下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和第二代网络传销三个阶段。当前,以限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昂贵产品为媒介的传统传销方式日渐式微,以移动社交软件平台为第二代网络传销即新型网络传销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

  武长海认为,微传销是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信、QQ、微视、微博、博客、陌陌及其他微软件等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以及其他支付工具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

  2015年是我国颁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10周年之际。据不完全统计,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21904件,案值62.38亿元,罚没金额9.9亿元,已送司法机关案件2251件,9668人。“虽然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新型的网络传销即微传销却由于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而成为当前打击传销领域的最大挑战。”武长海表示。

  “这些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传销组织者只要建一个微信群或QQ群即可组织传销,参与者通过手机移动端每时每刻都可以参与,非常便捷。”报告指出。

  武长海经过调研发现,在这些微传销中,有的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实施网络传销活动,有的以创业、投资为由头实施网络传销活动,还有的打着“微信营销”“微商”等旗号,以微信、微商为平台进行传销。

  以微信营销为例,即利用高额提成的骗局,将一些质量低劣、低成本的商品以高价卖出。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中,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宣传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口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通过伪装成微信营销、免费授课的形式,在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涉案人员达329人,涉案金额达461万元。

  非实名平台助推金融传销骗局

  事实上,如果仔细辨别,则可以发现在伪装形式之下,微传销并没有改变传销的本质——“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根据报告分析,大部分微传销平台具有几大普遍特征:首先,平台和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资质,系非法机构;其次,没有经营实体、不具理财产品发售资质;运作模式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第三,传播速度快,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此外还具有明显的跨地区和跨国界性和伪互联网金融性。

  “微传销平台既不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要求,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武长海认为。

  报告指出,从微传销的发展趋势看,金融性越来越强,“脱媒”特征明显,虚拟货币传销和“金融互助”传销就是典型案例,并且在微传销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武长海通过调研发现,2012年后国内开始大量出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例,例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等。“用百度搜索‘虚拟货币传销’可以看到近50万条相关信息,而且出现的都是破获的一些虚拟货币传销大案要案的相关信息。”武长海透露,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都有一个显著特征,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的回报,实则就是传销骗局。而因其案值和参与人员数量极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的传销,同时具有破坏金融秩序的特点。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形式则是“金融互助”传销。从2015年起,这一形式成为微传销的主流。据武长海调查,这类平台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2016年6月中旬统计显示,仅在微信上点“金融互助”的搜索,即可搜到200余个推广微信公众号和大量的微信交流群。而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键入“金融互助”进行搜索,相关信息达到487万多项。一些网店大量存在出售“金融互助”平台源码、系统开发的店铺。“实际的金融互助投资平台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参与人数之众超出我们的想象,难以精确估算。”武长海表示。

  在其看来,“金融互助的泛滥或与2013年下半年微信支付的上线相关,微信支付的快捷支付功能,极大地方便了金融传销中钱币快速流转的需求。”报告认为,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例,在社交基础上快速发展起金融支付和清算业务,但大量非实名用户的存在,为寄生在这些平台上的金融互助投资传销平台带去极大的隐蔽性,伴随着参与人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跨境性等特点,再加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对金融互助投资平台的定性和取证等难以确定,监管难度非常大,导致了金融互助平台的非理性繁荣。

  急需政策市场双管齐下

  事实上,金融互助具有诈骗和金融传销的性质,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发出警示,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报告指出,截至目前“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在国内参与人员达数百万人,涉及金额达数千亿元。一旦这些平台大面积出现问题,上千亿元的金钱被不法分子骗走,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不仅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将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微传销在我国“野蛮生长”的原因,则来自于监管和市场等多方面。报告认为,首先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现有法律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而且量刑较轻。第二,微信、QQ和微信支付此前的非实名制,是助长微传销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一定程度上成为传销的温床。“微信支付理信论上是可以为公安、工商等查处微传销提供有力帮助的。但在2016年7月1日以前,微信支付是非实名的,因此能够提供的办案线索有限。但在7月1日以后是否能严格履行央行实名制规定,实名账户分级是否严格也关系到未来对于此类传销的打击难度。”武长海指出。此外,报告认为也要注意到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教育缺失以及政府对微传销认识不足,金融监管更侧重结构监管而非金融监管以及涉案原因复杂,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因素。

  而对于如何在未来进一步加强针对微传销的预防和监管,报告建议,可通过加强微信等社交平台自我审查、管控力度,落实实名制规定,运用大数据优势进行技术分析和甄别,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其次也要注意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同监管,打破行业壁垒,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着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在此基础上,还应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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